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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不受騙,查清資質是關鍵

發佈時間:2023-05-15 發佈人: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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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新三板轉板騙局

一、案例簡介

2023年1月,趙某向12386熱線舉報,有人宣稱某新三板掛牌公司將來會轉到主板、創業板或科創板上市,投資者如購買該公司,轉板成功後可獲得六到十倍投資收益,並稱如投資者自有資產不足可將錢款匯至某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代為購買。

二、案例分析

為使投資者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購買產品匹配,不同市場層級設置了差異化的投資者准入標準。根據關於修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21〕937號),開通創新層和基礎層交易權限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應分別在100萬元和200萬以上。

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不適合購買新三板掛牌公司,將資金匯入他人賬戶由他人代為購買資金安全性無法保證。

三、案例點評(東方財富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郭旻)

近年來,新三板「轉板騙局」屢見不鮮,其中以「高額回報」為餌騙取客戶資金為實的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大。相關行為往往與非法活動、操縱市場以及場外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相交織,甚至涉及犯罪活動。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將上述行為納入打擊範圍,並提出要求強化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作為市場投資者,應當擦亮雙眼,通過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官方網站或官方渠道查詢了解正規的經營機構與交易場所,不斷學習各類合法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與知識。經營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合法交易場所各板塊知識與相關業務;同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賬戶實名制管理,引導市場投資者理性參與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二 冒充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活動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A公司客服熱線、官方郵箱陸續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受公司員工邀請加入交流群後被誘導下載行情交易軟件購買虛擬幣、原始股等並被收取諮詢費。經公司核查,上述活動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員工名義進行,投資者所下軟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軟件。A公司遂通過公司APP客戶端、中國業協會網站進行投資者風險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據《法》第118條、第202條,《刑法》第225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非法經營業務或者未經批准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後,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公司工作人員從事薦股諮詢活動,涉嫌非法活動。

三、案例點評(中原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史紅星)

近年來,非法活動隱蔽性強、花樣不斷翻新,不法分子採用多種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機構或人員進行非法活動。一是假冒公司網站、APP,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軟件併入金、誘導投資者通過非法連結進行轉賬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員工,開展非法客戶招攬、薦股或者誤導、詐騙等;三是假借「與XX券商合作」名義,以「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此類非法活動不僅侵害了公司名譽,更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識別判斷是否為合法機構。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可以通過證監會、中國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能夠挑選「黑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不能有以上行為。三是辨識互聯網址。非法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採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可通過中國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期貨網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應果斷拒絕。

案例三 非法開展投資諮詢業務

一、案例簡介

2022年11月,投資者W某向12386熱線舉報,反映某微信公眾號發佈《暴漲!賺21.5萬》等文章,通過公開交易單、展示盈利等方式誘導投資者付費加入其所謂「高端VIP群,試圖騙取投資者高額諮詢費用。經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

二、案例分析

根據《關於規範面向公眾開展的投資諮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一條,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就市場、品種的走勢,投資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的機構聘任並符合相關從業要求。

本案中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投資諮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涉嫌非法期貨活動。

三、案例點評(和信投資諮詢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張紅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平台存在大量魚龍混雜的投資諮詢服務信息,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諮詢或理財服務時,應提高警惕、注意甄別。不管是通過主動添加自媒體平台預留聯繫方式,還是接到以薦股、理財等名義的不明來電或好友申請,投資者都應首先核實對方身份信息;「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切莫輕信「代為操盤、承諾收益」等虛假宣傳,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案例四 非法售賣「原始股」集資

一、案例簡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體銷售保健品並承諾可使用購買產品積分兌換該公司「原始股」,同時宣稱公司已獲「莫桑比克國際交易所」上市批准,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東即可獲得高額回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非依法發行的,不得買賣。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為幌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註冊,向境內公眾發行是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活動;誘導公眾購買保健品並獲贈「原始股」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活動。

三、案例點評(萬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李毅)

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售賣「原始股」的活動有所抬頭,大多都以境外上市為噱頭,通過虛假信息的宣傳,利用投資者對境外資本市場認知的信息不對稱,誘導公眾買賣「原始股」,進而獲得非法利益。廣大投資者應擦亮眼睛,遠離非法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活動,謹慎識別風險,保持理性投資,切勿相信非法機構以境外上市為噱頭宣傳推介,誘導公眾購買「原始股」的騙局,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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